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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天,勇闖歐洲自助旅行[後記]出走:我的英法德奧小旅行&行程記錄

終於訂完機票了,真的是一團混亂

比較一下手中有的四張卡片,稍微搜尋一下機票要刷哪張卡才好呢

 

花旗現金回饋卡

國泰世華Costco聯名卡

遠東商銀Happy Go聯名卡

台銀銀行玫瑰卡(附卡)

 

比較了一下,其實我覺得都差不多啦!所以最後刷了國泰世華Costco聯名卡

 

其實原本應該是要讓我媽先幫我刷卡,這樣我和我妹兩個人就同時享有保險,因為保險給付範圍是配偶、父母或是子女可是,阿聯酋航空規定刷卡人必須是乘客之一,也就是說我必須用我自己的卡片一起刷我和我妹的機票,這樣一來就變成只有我享有保險,而我妹要另外保了= =(->很頭痛的機票預訂

 


 

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

 

白金級權益
  • 高額旅遊保險(保險期間至98/2/28止)
    只要使用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簽付全額公共運輸工具費用,或參加旅行團時,支付旅遊團費總額之80%以上,且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或死亡時,就能享有新台幣2000萬的高額公共運輸工具旅行平安保險。
  • 國內座艙升等/國內機場貴賓候機室(活動期間至98/4/30止)
    只要至機場櫃檯刷您的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購買立榮國內航線機票,如有空位即可免費享受由經濟艙升等為商務艙,並享有松山機場立榮貴賓候機室。
  • 失卡零風險
    萬一您的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遺失了,只要您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不論您是在24小時內,或是在幾天後才發現並掛失,不幸被冒用於刷卡消費而發生的損失均由花旗銀行負擔,絕對保障您持卡的安全。
  • 白金秘書
    我們準備了24小時365天全球白金秘書,為您查詢/代訂機位、餐飲、旅遊資訊;禮物代送、訂花、安排商務會議等…及其他各種貴賓服務。
  • 全球購物保障(保險期間至98/2/28止)
    凡是於保險期間內以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支付全額價款所購買的個人消費物品(不保項目除外),無論在國內或全球各地自簽帳日起,45天內因意外毀損、意外遺失、失竊、強盜、或搶劫等原因所致之損失,都可得到適當的賠償。
  • 旅行不便險(保險期間至98/2/28止)
    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會員出外旅遊時,只需以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簽付全額公共運輸工具費用,或參加旅行團時,支付旅遊團費總額之80%以上,即可享有班機及行李延誤/遺失之費用的賠償。
    • 所有活動詳細內容請見本卡會員權益手冊及申請表格。
    • 花旗銀行保留隨時變更本適用辦法之權利。

 


 

國泰世華Costco聯名卡(白金卡)

超值保險

本次保險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1日12時起至民國104年1月1日12時止。
只要您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為您自已或家人(限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額票款、或80%以上之旅遊團費,就可享有本行提供的超值保險保障,讓您及家人外出旅遊玩得開心又放心。
承保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障項目
保險項目 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世界卡
無限卡
鈦金商務卡
御璽卡
鈦金卡
白金卡
晶緻卡
商務卡
金卡 普卡
旅遊不便險(實支實付)
班機延誤 1萬 1萬 1萬 1萬 7,500
行李延誤 1萬 1萬 1萬 1萬 7,500
行李遺失 3萬 3萬 3萬 3萬 2.5萬
旅行文件重置 3萬 1萬 1萬 5,000 5,000
行程縮短損失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劫機補償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全球購物保障 30萬
旅遊平安險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旅行平安保險
(限死殘)

持卡人6,000萬
配偶4,000萬
子女2,000萬
3,500萬 2,000萬 1,500萬 750萬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

100萬 100萬 100萬 10萬 10萬
海外全程意外傷害險
(限死殘)
1,000萬
移靈費用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註:以上各項保險內容詳見保單條款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

注意事項:

  1.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保單條款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內之相關規範。
  2. 如有發生承保事故時,將依承保公司之承保範圍及理賠規定,由承保公司依上述「保障項目」,保單條款,及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內所載者理賠。因此,持卡人須符合承保公司載於保單條款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相關規範,方可獲全額理賠金。
  3. 實際保險內容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單條款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內所載者為準。如發生承保事故時,請立即致電承保公司理賠服務中心,以維護您的權益。
  4. 本次保險契約之有效日期自民國103年1月1日12時起至民國104年1月1日12時止,有效期間屆滿時,本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並悉以本行官網公告為準。

 


 

遠東商銀Happy Go信用卡

 

◆ 每一事故最高10萬元購物保障
遠東商銀信用卡卡友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您的有效之遠東商銀信用卡支付購買承保動產之價款,可享有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內,因發生強盜、竊取、暴力竊盜或未列明於契約除外不保事項之其他意外事故所致承保動產毀損之賠償保障。每一事故需自付購買價值之10%(如不滿NT$500以NT$500計),即享有最高10萬元之購物保障。保障期間最高理賠以2次20萬元為限。
 
 
◆ 信用卡綜合保險倍增保障
 
遠東商銀信用卡卡友(含持卡人、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及受其扶養且未滿 25 足歲之未婚子女。)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您的有效之遠東商銀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團費,就可以享有以下的多重保障:
保險項目 普卡 金卡 白金卡 御璽卡
(我的卡
經典款)
世界卡·無限卡
旅遊傷害保險 最高新台幣750 萬元 最高新台幣1,250 萬元 最高新台幣2,000 萬元 最高新台幣2,000 萬元 最高新台幣3,500 萬元
班機延誤險 最高新台幣1萬元 ( 含家屬合計最高2萬元 )
行李延誤險 最高新台幣1萬元 ( 含家屬合計最高2萬元 )
行李遺失險 最高新台幣3萬元 ( 含家屬合計最高6萬元 )
劫機險 最高每日新台幣5,000
旅遊傷害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 每人每次事故最高新台幣10萬元 每人每次事故最高新台幣100萬元
*未滿15足歲之同行子女依政府法規規範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殘廢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200萬元為限。
*本保險南山人壽認同卡不適用,活動效期至103年6月30日

 


 

台新銀行︰

旅遊平安險(保障含國內外)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 (含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 

    投保單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新光產險1300-03ATP0000002

    各保險項目/投保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無限卡、新光三越無限卡、新光三越世界卡 尊爵世界卡、白金商務卡

    新光三越鈦金卡、新光三越御璽卡

    鈦金卡、御璽卡、晶緻卡、白金卡

    金卡 普卡
    身故及殘廢* 5,000萬 3,000萬 2,500萬 2,000萬 1,600萬 800萬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實支實付型)
    10萬 5萬 5萬 5萬 3萬 3萬
    移靈費用保險金 5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殘廢保險金: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計算。
    ※同一事故投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及【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僅能擇一請求保險金給付。
    ※同一事故投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及【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僅能擇一請求保險金給付。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下列期間,因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一、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
    二、於班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三、於機場內。
    四、於班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移靈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移靈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保險公司按實際支出必要之費用,給付移靈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移靈費用」係指於意外身故當地實際支出必要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殯葬地之費用。
    最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無限卡新臺幣伍萬元)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險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險約定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則保險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其金額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則保險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代投保單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第一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代投保單位、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險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保險公司按第三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代投保單位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保險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如受益人一併申領「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

    【給付項目】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本行業已投保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因各被保險人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各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述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所記載的「每次實際支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本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本行與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旅遊不便險

 

  • 投保單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新光產險1300-03ATP0000002

    保險項目/投保卡別  

    無限卡
    新光三越無限卡
    新光三越世界卡

    尊爵世界卡
    白金商務卡

    賓士白金卡
    鈦金卡
    御璽卡
    晶緻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班機延誤費用 每一事故 1萬 1萬 1萬 7千
    合計(註) 2萬 2萬 2萬 1.4萬
    行李延誤費用 每一事故 1萬 1萬 1萬 7千
    合計(註) 2萬 2萬 2萬 1.4萬
    行李遺失費用 每一事故 5萬 4萬 4萬 2萬
    合計(註) 10萬 8萬 8萬 4萬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每一事故 1萬 5千 5千 5千
    合計(註) 1萬 5千 5千 5千
    劫機補償保險金 每日 1萬 5千 5千 5千
    行程縮短費用 每一事故 5萬 3萬 3萬  3萬
    合計(註) 5萬 3萬 3萬 3萬
    註:持卡人、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歲未婚子女合計,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上表列示最高保險金額為限。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航空機票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保障期間內保險公司同意在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項目及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各該被保險人於該次旅遊期間所生之費用: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旅遊不便保險之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 (一)承保項目

    1.班機延誤費用
    班機延誤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公具前往目的地。
    (二)被保險人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班機預訂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認延誤或取消者。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時,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合理且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用。
    二、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三、延誤期間電話費用。
    四、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定期班機」指使用具適行性之航空器之班機,且其所屬航空司係登錄於政府機關出版之航空指南或ABC世界航空指南,並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該航空公司應依前述許可維持並出版飛機航行於特定機場間定期及特定時間之班機時刻表、價目或旅客服務。此種定期班機應依ABC世界航空指南、台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出版之國際航線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或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工會出版之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所記載最新修正之航線及時間飛航。啟程時間、轉機班次及目的地以被保險人機票上之記載為準。

    2.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六小時後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3.行李遺失費用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包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保險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領回行李前因行李遺失而緊急需要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前述費用係指超過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

    4.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有價證券除外)因遺失、竊盜、搶奪或強盜,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5. 劫機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保險公司同意於劫機期間,每日支付約定之保險金額以為賠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

    6.行程縮短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而須額外支出必要且合理之交通、住宿、電話或簽證等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 (二)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有下列情形時,保險公司對其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惟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第二十九條之劫機事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七、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八、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九、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  

海外旅遊全程保障保險 

  • 海外旅遊全程保障保險 (含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 
    投保單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新光產險1300-03ATP0000002

    各保險項目/投保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無限卡、新光三越無限卡、新光三越世界卡 尊爵世界卡、白金商務卡 鈦金卡、御璽卡、晶緻卡、白金卡 金卡、普卡
    身故及殘廢
    (每次國外旅遊最高保障日數為:無限卡90日其餘30日)
    1,000萬 1,000萬 1,000萬
    移靈費用保險金 5萬 3萬 3萬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
    (每次國外旅遊最高保障日數為:無限卡90日其餘30日)
    100萬 100萬 100萬
    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同一事故投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及【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僅能擇一請求保險金給付。
    ※同一事故投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及【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僅能擇一請求保險金給付。

  • 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移靈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承保範圍
    本行業已投保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下列情況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一、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下列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
    (二)於班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三)於機場內。
    (四)於班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二、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來回班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國外全程約定日數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但被保險人若非使用原購之回程票證返回原出發地,於回程搭乘交通工具期間所致意外傷害事故,非屬本款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若因可歸責航空公司之事由,致無法使用原購票證返回原出發地時,則不受說明二但書之限制。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說明一和說明二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附加險之保險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附加險之保險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移靈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保險公司按實際支出必要之費用,給付移靈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無限卡新台幣伍萬元)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險約定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附加險約定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險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保險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保險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則保險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其金額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則保險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險第三條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保險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分別最高以本附加險約定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保險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本附加險第三條及第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本附加險第一項之約定。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代投保單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險第一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代投保單位、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險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保險公司按本附加險第三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代投保單位一次清償後,本附加險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保險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如受益人一併申領「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 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

    【給付項目】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茲經雙方同意,代投保單位於投保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附加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後,加繳保險費,本行業已投保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保險公司對於各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第一條各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所記載的「每次實際支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本附加條款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各卡級(賓士白金卡/白金卡/晶緻卡/鈦金卡/御璽卡/白金商務卡/尊爵世界卡/無限卡)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本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本行與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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